《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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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釆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外资研发中心釆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订本办法。 一 申报主体 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 审核流程 (一)申报。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外资研发中心釆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说明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至省商务厅。初审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省商务厅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对初审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自受理初审上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审核不通过的,由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录入。审核通过后,省商务厅将相关信息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在线备案。 (五)复核。审核部门每两年按照审核程序对已获得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取消资格。 下载《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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