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有哪些优惠?租金补贴、贷款贴息…最全汇总在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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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关于印发2014年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4〕1446号)、《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11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以及结合《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我区产业发展水平,吸引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投资项目落户我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项目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以项目土地产出率、经济贡献、产业带动作用为导向,以项目评分作为项目扶持的衡量标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修订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资金使用预算和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扶持政策的申报和审核;对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提交区政府审批;密切跟进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招商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相关产业政策;协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顺德注册成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扶持方式包括给予优质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投资配套扶持、政策性扶持基金、贷款贴息、租金补贴、利用外资补助等。 第五条 用地优惠 对于工业用地出让性质的投资项目,项目引进之前需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按照《顺德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审核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项目评估,项目评估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项目,我区可以实施供地。项目评估得分在75分以上的,以75分为基础,每超过1分,地块出让评分价可在地块基准地价基础上下降2%,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交易起拍价由区地价核估组(集体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根据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基准地价、联审小组评分价、委托人委托价以及政府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 第六条 投资配套扶持资金 对于涉及土地出让的优质重大投资项目,我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项目投资配套扶持,以鼓励和带动项目引进,并扶持项目在顺德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成长。 申请投资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项目属于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为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现有成熟产业的核心生产制造环节项目,具有高产值、高税收、低能耗的高科技精品项目。 (二)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先进装备制造项目为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项目列入顺德区重点招商项目,与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经济效益目标、项目投产年限、项目投资配套扶持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评估得分在75分以上。 扶持资金从项目投产当年的下一个年度起按年度进行支付。前三年累计获得的投资配套扶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每年扶持标准为:以最高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为基数,乘以项目得分率后,再乘以经济效益目标完成率,即每年扶持金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项目评估得分/100)×(实现完成的年度经济效益/约定的年度经济效益目标)。 前款所称“项目得分率”是指项目评估得分占100分的比例;“经济效益目标完成率”是指上一年度完成经济效益目标的比例;“经济效益目标”为项目联审评估时投资方所设定的目标。 第七条 政策性扶持基金
设立顺德区政策性扶持基金。政策性扶持基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对重点招商项目以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的方式,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政策性扶持基金主要投向我区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类重点项目,同时对符合我区产业链招商政策的优质项目予以重点倾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光电、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智能制造产业项目;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效益好、税收高的传统制造业项目以及顺德区重点招商项目。 政策性扶持基金的具体投资程序、基金管理架构、风险控制等操作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贷款贴息 对新引进或新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优质投资项目,可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机构、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给企业的借款。 涉及土地出让的优质投资项目,项目评估得分达到65分以上的,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已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30%;项目评估得分达到70分以上的,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已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50%;项目评估得分达到75分以上的,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已完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80%。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亿元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 贴息资金在每年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合理调剂安排。对于利用企业现有土地引进的投资项目,可参照土地出让项目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是否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及扶持力度。 第九条 租金补贴 鼓励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高科技研发项目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现有的各类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对与顺德区招商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引进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支持:
(一)制造业项目:租赁厂房面积须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少于5年。按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投产第一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0元/平方米,第二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第三年度起每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的金额将参照项目方提供的当年度实际物业租金总额的100%进行核算(但工业厂房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其它物业不得超过45元/月·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长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贴支持。其中第一年度只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元/平方米,即可申请第一年度50%的租金补贴。如果当年度经济贡献提前达到,可以提前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租赁项目,达到当年相关考核指标的,即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区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租金补贴申请。申请时每次按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租金金额进行核算(第一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标后可申请首年度50%的租金补贴);自第二年度起,若项目某一年度达不到经济考核目标,则当年度不得申请扶持。 第十条 利用外资补助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投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大新设立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以已经出具批准证书的项目为准),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下称实到外方投资)的5‰给予利用外资补助。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包括由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外方的出资方式可以为现金、实物、技术,不包括股权出资。 申报利用外资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或允许类的新引进或增资外商投资项目;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为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现有成熟产业的核心生产制造环节项目,具有高产值、高税收、低能耗的高科技精品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外方认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或办理增资当次外方增加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且自新营业执照出具后12个月内,新批准项目实到外方资本为500万美元或增资项目实到外方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如新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房地产项目,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须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且自新营业执照出具后12个月内实到外方资本4000万美元以上,增资项目不予补助。新设立项目实到外方投资额以批准证书上列明的外方出资额为限,增资项目实到外方投资额以当次批准的增资额为限,并以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银行凭证、报关单)等资料上显示的到资额为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在实到外方投资到位后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一宗开发用地只能按一个项目申报补助)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增资项目自增资到位日起,其它项目自正式运营之日(开具主营业务发票)起,具备补助申请资格,补助申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备案、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利用外资补助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和支付。外汇汇率按实际到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配套扶持资金、政策性扶持基金、贷款贴息资金、租赁项目租金补贴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办理。在具备资金申请条件后,应以在顺德区内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义申请相关扶持及资金。 项目投资配套扶持资金由区招商主管部门初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政策性扶持基金、贷款贴息资金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租赁项目租金补贴由区招商主管部门办理。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补助一般每年组织两次集中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将以发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利用外资补助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初审:项目投资方向项目所在地镇街(片区、园区)的招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复核:项目投资所属镇街(片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到区招商主管部门复核。 (三)公示:申请资料复核无误后,在“顺德经济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区招商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审批:审批不通过的,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镇街(片区、园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区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若上级政府另行出台招商引资相关扶持政策,且要求区级财政负担部分或全部扶持金额时,同一项目的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引荐人不得重复累计申请多级扶持;如坚持申请上级扶持,则在顺德区内已经获得的扶持金额须相应退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法定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的,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者在获得扶持资金后,应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因虚假行为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引入的符合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引入的符合资格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顺府办发〔2016〕6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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