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有哪些增值税新政影响你的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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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
【事件回顾】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背景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对刺激经济发展尤为重要。为缓和金融危机影响,启动内需和改善民生,今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和完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优惠政策,逐渐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打出了一套政策红利的“组合拳”。 为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保证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配套文件:于2014年10月11日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的操作执行规定,全文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0月13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于10月16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号),对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上升为税务系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转变管理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等有效措施,统筹做好小微企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
【事件回顾】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政策解读】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13日出台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6月27日出台了《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
三、新税政服务出口企业
【事件回顾】今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逐步扩大服务进口。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服务出口企业。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增加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对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今年7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扩大了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试点。具体是:(1)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口岸扩大到南京市龙潭港等8个口岸;(2)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输工具扩大到全部符合规定条件的运输工具。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53号文件内容,做好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28日出台了《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对2012年制定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根据财税〔2014〕62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8日发布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严峻。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落实外贸税收政策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盘活企业资金、优化出口退税服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防范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净化税收经济环境等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出口经济稳定增长。
四、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事件回顾】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
【政策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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