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登记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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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办理事项:港澳直通车业务 咨询电话:020-83111536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尖彭路388号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6:50,节假日除外
办事依据:1、省厅颁发《关于港澳入出境小汽车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4〕粤公发(治)115号)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5日 更新时间:2016年5月13日 ----------------------------------------------------------------------------------
(一)申办条件 1、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到非山区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80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者;澳门商户在我省办实业实际投资40万美元(320万港元或人民币)以上,且在内地上一年度年纳税额达15万元人民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纳税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所记税款为本年6月30日前缴纳) 2、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的特大型投资商户符合以下条件、出具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纳税额度暂无要求)且资料齐备的,可最多增加2个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指标。其中: 国外和香港、台湾商户到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40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800万美元(64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在广东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在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160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澳门商户在广东省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16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2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8000万港元或人民币)及以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办第3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3、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方式到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参照第1点标准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4、国外、香港、澳门或台湾商户在我国投资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的,可参照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5、在广东省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可参照第1条规定标准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6、外商在深圳市保税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达200万港元以上的,可准予办理1辆在深圳市内行驶的香港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标志。 7、境外商户在珠海珠澳工业园区投资设厂,在经营期限内可准予申办澳门商务车辆入出园区行驶标志,每一境外商户申请在用商务小汽车的数量不得超过3辆(含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8、外商以股权转让形式取得投资资格,申办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除符合第1、2条规定条件外,原外商股权转让后的投资额须满足其已拥有的指标的投资额条件。 9、担任全国、广东省、广东省地级以上市或广州、深圳市各区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在任期内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10、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居民,可准予办理1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11、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以上的,限于选择其中一个条件办理。 12、投资的实收资本是除美金、港币和人民币外的其他币种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金融部门按当笔资金投入时汇率折合成美金、港币和人民币的折合证明。 13、香港入出内地私家车应使用车长小于6米、乘座人数小于或等于8人(含驾驶人座位)的小型客车。 (二)所需资料(未注明复印件的资料需提交原件核对) 1、外商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应加盖证明机关、审核机关的行政公章)。需证明涉税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7)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提交该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8)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9)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2、外商在内地兴办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公司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应加盖证明机关、审核机关的行政公章)。需证明涉税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7)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8)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9)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3、 “三来一补”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协议(合同)备案证明书》或《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批准证明书》及《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4)《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机器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报关单》(须盖有海关的“验讫章”或“放行章”)。 (6)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7)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应加盖证明机关、审核机关的行政公章)。需证明涉税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8)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10)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4、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等其他方式投资办实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部门提交的企业成立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应加盖证明机关、审核机关的行政公章)。需证明涉税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7)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8)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9)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5、外资金融机构 (1)外资金融机构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金融业务许可证》以及中国银监会批文。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完税凭证(应加盖证明机关、审核机关的行政公章)。需证明涉税的相关事项,必须由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7)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 ,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8)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9)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6、深圳保税区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深圳保税区管理局的申请函。 (3)《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应达到申办条件。如上年度实收资本未达办理条件,申请时已满足条件的,则需提供企业《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予以印证。同时,需提交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增(减)资批复、股权转让批复及其他涉及企业资本、股权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7)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8)车辆登记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9)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7、珠海珠澳工业园区投资企业 (1)商户的书面申请。 (2)《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商户登记文件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历次《公司注册证书》; 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即公司查册);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海外商业登记证(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提交其《护照》及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6)车辆登记文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车主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投资者有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7)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需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1)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8、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2)所在政协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以上政协、人大部门分别以广东省政协、广东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另外,全国政协港澳委员或全国人大港澳代表可以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名义)出具港澳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办理港澳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申请函,函的附件包括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书面申请。政协委员名单须经省政协确认并送我所备案。 (3)《政协委员证》或《人大代表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关系(如在其投资的公司中任股东或董事): 投资公司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公司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公司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公司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5)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注:港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牌证;澳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申办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牌证。
9、捐赠兴办公益事业 (1)《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人驾车业务信息登记表》;。 (2)捐赠人的书面申请。 (3)捐赠地市政府(地级以上市)或者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函、省侨办的公函。省侨办的公函须已送我所备案。 (4)捐赠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5)车辆登记文件 从香港入境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从澳门入境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汽车所有权登记凭证》及《登记折》。 车辆登记名称须与捐赠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提交以下资料证明车主与捐赠人关系(如在投资公司中任股东或董事): 投资公司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公司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个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公司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公司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6)驾驶人证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护照》(经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香港、澳门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香港或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7)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彩色照片1张。 注:因省侨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前此项业务暂停受理,具体提交资料按照确定后的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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