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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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案(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就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我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扣收借助顺德区自来水收费平台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与水费合并收取,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企业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自备水源用户及特殊用户(如首饰加工)等,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核定收费模式,可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或另行核定收费标准,计价基准为422.99 元/吨。未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五、本通告自2014 年6 月1 日起当月抄见水量执行。 六、本通告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2014 年4 月10 日 附表:
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案 一、收费方式 (一)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自来水用水量进行计收。 (二)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五保家庭、低保家庭、低保临界家庭、城乡三无人员、烈属、残疾军人等和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自备水源用户及特殊用户等,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核定收费模式,可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或另行核定收费标准;未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见下图) 备注: 1.居民:居住在本地或在本地拥有住房,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收费时以户合并计收。 2.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以及体育馆等文教体单位、银行、医院等。 3.工业:指通过采购原料并将其转换为产成品、或提供加工服务的生产单位。 4.商业:指为顾客提供所需物品或服务,并获取利润的行业。具体包括有各类型商铺、超市、大型商店(含提供某同一行业类别商品的专业市场)、仓储物流集散地等。 5.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内,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将其出售给顾客,以营利为目的服务单位。包括各类餐馆酒楼、小吃店、西餐厅以及茶楼等。 6.酒店旅业:是指为顾客提供住宿为主的经营单位。包括旅社旅店、宾馆饭店、连锁酒店等。 7.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果蔬、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8.废旧物资回收业:指通过回收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陈旧物,采取分类、整理、再加工等形式,将其予以重复利用、投入流通环节的经营单位。包括废旧物品收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 9.特种行业:是指特殊用水行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桑拿、沐足、美容美发、洗车、洗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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