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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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1日在香港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 根据《第四议定书》的条文,香港居民买卖内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应仅在香港一方征税,这也适用于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时,该条文订明这方面征税权的安排适用于符合有关条文订明条件的投资基金。 陈家强说,《第四议定书》让执行有关安排更为清晰,对投资基金应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给予了明确性,这对我们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有重大帮助,可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第四议定书》还修订了有关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负。内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目前的7%降至5%。 此外,《第四议定书》还扩大了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符合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国际标准。 《第四议定书》签订后会待双方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及经通知后才生效。 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安排》)自2006年12月8日起生效。内地和香港分别于2008年1月30日及2010年5月27日签订有关《安排》的第二议定书和第三议定书,以厘清落实执行有关《安排》的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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