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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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人社〔2018〕324号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税)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9月30日
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用人单位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安家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职在佛山工作,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
(二)经我市党委、政府人才部门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社保关系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地在佛山市。
第四条 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的用人单位通过“佛山人才网”进行网上注册和申报。
(二)初审。区属单位由各区人才工作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市直单位(含高校)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公示。审核通过名单在佛山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核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名单。
(六)补贴发放。经批准后将安家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申请安家补贴时,需上传以下资料扫描件。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扫描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佛山市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正在履行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六)办理市外调动(引进)手续相关证明;
(七)个人工资薪金完税证明和参保缴费证明;
(八)各级人社(事)部门委托行业或用人单位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对申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二)其他需现场处理的问题。
第八条 资格复核。新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续领安家补贴须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所需材料按照系统提示提交。如续领补贴前更换工作单位,需重新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三)不按合同履约;
(四)已经退休;
(五)违法违纪;
(六)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虚假申报的,取消其待遇享受资格,除依法追缴违规所得外,用人单位和个人在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所有的人才相关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市其他相关人才政策扶持项目性质、内容相近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7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全职新引进且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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